1.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
2.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3.代位继承制度实质上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
4.并且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为限,不应包括滞纳金。
5.民法债的保全当中规定了两种制度,第一个就是代位权,另一个就是撤销权。
6.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7.由于中小金融机构没有风险承担的资本主体,处置不良资产风险的实质就是在寻找一个代位股东履行风险承担责任。
8.此外,荧光强度还与卟啉的苯环上取代基的取代位置有关.
9.第三章代位继承的几个具体问题研究。
10.总之,对代位执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使这一制度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12.这种保险应命卖方及其分包商为附加的被保险人,并且必须包括一份以卖方及其承包商为受益人的代位追偿权弃权书。
13.鉴此,文章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继承权、代位继承等方面作出重新规定。
14.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
15.第四章主要分析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中国的信用证付款银行行使代位权的可能性问题。
16.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在性质、方式、程序上与一般民事主体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具有明显的区别。
17.代位权制度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它的行使效果,本部分开始就直奔主题列出了关于代位权行使效果的三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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