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狱造句


1.唐代的“道”是朝廷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的单一监察体制,而宋代“路”级监察不仅有了固定机构,而且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多部构成。

2.路分置经略安抚司、运转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分别掌管地方的军、政、刑、财。

3.命骆俊为督邮,掌管案验刑狱,检核非法等。

4.历任洪州分宁县主簿、南安军司理参军、郴州桂阳与南昌县令、合州判官、虔州通判、永州通判、广南东路转运官、提点本路刑狱等,均有治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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