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汉武帝末年,盗贼越来越多,大的盗匪群多达数千人,小群的也有几百人。皇上派使者穿上绣衣,拿着符节凭证,派军队进行攻击,斩首大的部队有的达一万多首级,于是建立“沈命法”,法律规定:“成群的盗匪出现没有发觉,发觉了而没有捕获到规定的标准的,二千石以下的官员到下级官吏主持这件事的人都判死刑。”这以后下级官吏害怕被杀,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唯恐不能捕获,违反规定连累郡府,郡府也让他们不要上报。因此盔贼渐渐增多,上上下下却相互隐瞒,好躲避法令条文的制裁。汉光武时,成群的盗贼到处兴起,汉光武帝派遣使者下到各郡,听任盗贼们自已相互纠纷揭发,五个人共同斩杀一人的,免除他们的罪行。官吏们即使停留拖延、回避不前、故意放纵盗贼的,都不加追问,只以捉获讨伐的成效论处。那些郡守、县令犯了管辖区域内有盗贼而不收容捕捉的罪过的,及因为害怕软弱丢弃城池和职守的人,都不看作过失,只根据捕获盗贼的多少来评定优劣,只有包庇隐藏的人才判罪。于是互相追捕,盗贼们都解体逃散。这两件事都是治理盗贼的,而汉武帝的严厉不如汉光武宽缓,它们的效果不同是很明显的。